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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条件
2011-01-04    来源: 中铁物流网

 

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,须由车辆产权单位向过轨站段提出申请,站段初审后报所属铁路局审核,符合规定的,由所属铁路局签发《危货车安全合格证》。《危货车安全合格证》实行一车一证,车证相符,按规定品名装运,不得租借和混装使用。铁路局应建立《危货车安全合格证》档案,每年进行一次复核。

办理《危货车安全合格证》应出具下列技术文件:

1.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

(1)申请报告(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、运量、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);

(2)《自备罐车审查表》;

(3)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;

(4)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;

(5)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;

(6)车辆验收记录;

(7)押运员的《押运员证》和《培训合格证》;

(8)《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》;

(9)其他有关资料。

        2.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罐车

(1)申请报告(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、运量、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);

(2)《自备罐车审查表》;

(3)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(格式21)

(4)车辆验收记录;

(5)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;

(6)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;

(7)押运员的《培训合格证》(规定须押运的货物);

(8)《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》;

(9)其他有关资料

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(专用铁路)办理。

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,品名范围及车种要求应符合《品名表》第12栏中特殊规定,未做规定的报铁道部制定运输条件。

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、汽油、煤油、航空煤油、柴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、润滑油。对擅自涂改铁路产权罐车标记装运限定之外品名的,要立即扣车处理,同时追查有关责任单位、责任人的责任。